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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评论:公务员领域能否借鉴“终身禁入”

发布:2009-06-01 08:45: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月下旬,银监会对在4月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连续发生的2起重大案件责任人——原北京农商行行长金维虹以及分管信贷的副行长姜朝,处以罢免职务并终身不得再从事金融服务业的处罚。这是国内银行业首例对案件负责人处以“终身禁入”的案例。(5月30日《重庆晚报》)

“终身禁入”是对专业人士职业行为监管的国际惯例,即从事某个职业领域的人因犯下重大过错,从而取缔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在该领域的谋生权利,是相当严厉的职业惩罚。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各银行案中,究其原因即监管防线的失守,尤其是本应肩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领导失职不作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所致,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已成事实。按照以往的惩处惯性,如果只局限于对直接责任人的追究,而放弃对间接责任人的问责,就隐含了“选择性执法”的不平等——实际上,责任体系建设是一个相扣紧密的链条,间接责任人的默许与直接责任人的恣意妄为往往互为因果。

 

因此,“终身禁入”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指向两大层面:凡是能依法追究责任,就应处以“终身禁入”;所违反职责情节与造成后果相结合,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这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是贯穿于法治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适性条款,因此笔者建议,公务员领域能否借鉴“终身禁入”。

这是因为,“终身禁入”恰恰击中了当下被诟病的“公务员问责后复出”现象的软肋。此前,已有专家学者从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阐述了“公务员问责后复出”的虽不合理却合法。正如他们所指出的,应当全面整合《公务员法》《党纪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尽量减少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免职之类的象征性问责形式,更多地采用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手段,以强化问责的实际意义,并抬高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门槛。公务员开除公职等同于“终身禁入”,如将其作为重大公共事件行政问责的强制性条款,或者延伸至根据责任程度,设立按不等年限限制其迅速复职、开除等层层递进的问责体系,从而避免公务员问责沦为形式。

公务员领域借鉴“终身禁入”实际已有先例,《重庆日报》4月9日就曾报道,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称,将对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法官实行“终身禁业”。法官“终身禁入”是对以往较为被动的问责思路及工作模式的拓展,其所表现出来的进取姿态和主动性,无疑是责任意识强化的结果。然而,对于一个更科学、更积极的工作模式的建成而言,在理念上凸显公共行政过程中的民众需求和感受,“终身禁入”在公务员考核领域的推广就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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