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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之民法部分

发布:2010-04-2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民  法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三、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债权

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赔偿。

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相对人则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六、知识产权

1.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主要区别有四: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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