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及其他招考 >> 事业单位

上饶市接待服务中心招聘讲解人员公告

发布:2010-09-2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共上饶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接待服务中心为上饶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大力推动我市建设全国旅游强市和宣传推介上饶进程,提升讲解员素质和讲解水平,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形象,经研究决定,中共上饶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接待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讲解人员。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com.cn)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素质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性格开朗,热爱讲解工作;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女性,1984年7月1日后出生;

  (5)相貌端庄,必须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6)身高在1.63米及以上,双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7)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具备一定的讲解水平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于2010年10月15日08:00时至2010年10月19日17:00时登录中国上饶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资格审查

  1、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持网上打印的《报名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于2010年10月21日上午09:00时前到上饶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二楼集中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于2010年10月22日17:00时前到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领取准考证(上饶行政中心C区110室)。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5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在职人员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报名费按每人40元收取。

  三、招聘方式

  公开招聘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到5: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岗位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1、笔试。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经济、法律、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国情国力、时事政治等。笔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20%。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所有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均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情景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形象气质、才艺展示、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四个方面,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80%。面试总分未满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3、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证件者,不得参加。

  四、组织体检、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1.5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按2010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本公告规定进行。体检合格的,列为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不予列为考察对象,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对象。考察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重点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学习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并进行资格复审。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试用对象,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列为试用对象,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试用和聘用

  试用对象确定后,在上饶之窗、中国上饶人才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试用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福利待遇为1600元(含各种补贴)。试用期满后,经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从试用合格对象中按招聘岗位1:1比例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并办理相应手续。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本公告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93—8295986  0793-8198713

  监督电话:0793—8226836  0793-8223054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jxgw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