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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3

发布:2012-09-0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定于下半年举行,需待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工作完全结束后启动,预计于9月报名,10月考试,更多详情建议参考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的“变”与“不变”。根据历年江西招警考试安排,除了必考的行测和申论,现阶段考生们都特别关心是否会考公安基础知识。根据2010年江西招警考试和2011年江西招警考试的考试大纲,公安基础知识并未纳入到招警考试的题目中,但是否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或《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暂未确定。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com.cn)建议考生现在起就结合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备考申论和行测,为可能到来的加试科目赢得更多的复习时间。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2.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3.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4.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查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A. 纯正的作为犯
  B. 不纯正的作为犯
  C. 纯正的不作为犯
  D.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A【解析】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并安排有关事务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该特殊法律属性决定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哪怕是立遗嘱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
  3. B【解析】着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着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着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着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着作权法确定)等在着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着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着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着作权。
  4.C【解析】遗弃罪(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5. D【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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