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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长城被毁,必须对修复性破坏说不

发布:2016-09-2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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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被民间称为“最美野长城”的辽宁省绥中县小河口长城,在修缮后被“抹平”,完全看不出长城的样子,变成一堵蜿蜒的“白灰墙”。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称,他们是在用白灰“对长城进行修葺”,该修缮项目每一步都经过审批,“合理合法”。
  “这修的村村通吧?”有网友戏言。远远望去,那段长城确实变成了一条硬化路面,煞是刺眼。应承认,这段长城已有700年历史,风吹雨打,年久失修,如果放任不管,不仅可能毁于一旦,还会伤及游客安全。修葺名正言顺,确有必要。
  但是,修缮长城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能只有热情,不讲“套路”;只求安全,不求气韵。像这种修法,将长城修得面目全非,不仅全无昔日的精神风貌,还改变了它的具体形状,这是修复还是破坏呢?
  2006年颁发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要求,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当地相关部门在修缮前也许办理了审批手续,但是在具体修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要求?
  近年来,破坏性修复屡见不鲜,让人无比痛心。有媒体总结,除了“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这个案例,还有辽宁朝阳的清代壁画中的仙女被修复称“花大姐”,杭州民国古建筑“秋水山庄”被刷上“土豪金”等案例。它们的共性是,以维修之名,行破坏之实。也许相关人员并非存心破坏,但恶果业已造成,使原建筑失去了基本的美感,形神尽毁,惨不忍睹。
  曾有业内人士调查后感叹,“在我所走访的历史文化建筑中,70%以上遭受破坏是缘于这种‘破坏性修复’。”与一般的破坏相比,破坏性修复显然更隐蔽,危害也更大——破坏文物往往不敢名正言顺,而破坏性修复则可堂而皇之,有组织地突进。
  事实上,《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像这种修复性破坏,该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有效遏制频见的破坏性修复,应先提高违法成本入手。即便是无意破坏,只要造成破坏事实,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也应该被问责。
  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特别是文物保护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这种责任不只是审批,也不只是事后调查,而应该提前介入、动态跟进。比如在修复过程中应派专家指导;应对直接参与修复的施工队,进行专业培训。同时,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不能到了最后验收阶段才出面。
  “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曾是非常响亮的口号。今年恰好是《长城保护条例》颁发实行十周年,“最美野长城”受损令人痛惜。据统计,近三成长城正在消失。保护长城,修缮长城,刻不容缓。但是,绝不允许再出现破坏性修复。不独长城,任何古建筑都须让破坏性修复走开。激发法律威力,唤醒监管部门责任,动员国民保护热情,多策并举,这样的悲剧才能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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