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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介绍

发布:2018-04-02 16:32:1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范,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涉及国土资源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2号)精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管理政务大厅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和编制人才规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并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计划、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计划,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和组织实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指导开发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国土资源系统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国土资源系统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省级国土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区)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
  (七)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审核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地籍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省直机关土地登记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省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承担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地质资料;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信访处
  承担国土资源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接待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来访人员、接收来访信件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纪检组(监察室)
  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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