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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7

发布:2018-05-21 09:01:5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整理发布2019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7
  1.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何年、在什么会议上制定的?(  )
  A.1951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
  B.1953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
  C.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7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3.
  劳动>者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A.退休
  B.失业
  C.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D.生育
  4.
  国家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防暑降温费
  B.国债
  C.按国家统—规定发给的津贴
  D.储蓄存款利息
  5.
  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A.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B.山林承包权亦或企业租赁权
  C.租赁企业应得的个人收益
  D.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答案: ABCD
  解析: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因此,本题选择ABCD选项
  4.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同事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可以继承,不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适用《继承法》。A、C、D 项均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继承财产。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企业租赁权指的是出租方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国家授权作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并接受租金,而承租方依照合同规定所享有的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权利。
  承包经营权和企业租赁权的客体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继承,故B项不能选。故正确答案为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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