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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12

发布:2018-11-15 13:09:2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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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情权”应包括(   )。
  A.商品的价格
  B.商品的进货渠道
  C.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D.商品的生产日期
  2.
  根据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是对我国食品安全共同监管的两部重要法律
  B.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C.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制度,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D.名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做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
  A.银行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
  B.银行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银行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
  D.银行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
  A.采用的生产技术
  B.采用的科学成果
  C.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采用的经营方式
  5.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B.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C.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D.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王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CD
  解析: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故本题选ACD。
  2.答案: A
  解析: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04条规定,《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可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C
  解析:
  商业秘密可能是技术信息、经营方式、或者是经营信息、科学成果,其共性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故正确答案为C项。
  5.答案: A
  解析:
  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仅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C选项的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
  债务
  D选项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
  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同于合伙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法人最主要的类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债务的承担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不涉及出资人、管理人的个人财产。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合伙的出资数额,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债权,合伙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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