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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释放严管公务员信号

发布:2019-08-05 09:30:2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革新和完善,其主旨核心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同时要严管干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着力从严从实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常态化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严”字当头管干部。

  严管链条更加完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规定更加完善,新增专项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指标应当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设置;增加监督管理公务员方面的内容,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增加禁止性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并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严管链条的完善,有利于全面监督公务员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治要求更加严格。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突出了政治性,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要求广大公务员必须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时刻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

  监督管理更加严格。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同时,还新增日常监督事项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两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予以明确。不但要求对公务员要实施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出口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也要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履职要求更加严格。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完善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细化了处分和辞退的情形,全面建立“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从而督促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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