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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52

发布:2019-09-25 08:18: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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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省人民政府和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由国务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

  2.

  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3.>《>>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______。体

  >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A.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B.有利于保障公民实现基本政治权利

  C. 体现了既惩治罪犯又保护人权的法治精神

  D.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4.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5.

  甲开汽车到单位后,因疏忽忘记拔出车钥匙,被乙发现,乙发动甲的汽车刚要离开时,甲正好回来,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抢夺罪未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未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本题属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裁决,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

  故正确答案为C。

  3.答案: AC

  解析: >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刑事诉讼法,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因此本题选AC。

  4.答案: B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下: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A项是乙的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但防卫过程中已经将乙抓住,即可避免侵害继续,这时候将其打昏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C项乙气急要动手打甲,这是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且甲的棍子是准备好,联系到前述心存怨恨表明这不是防卫意识。

  D项第二天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要求。故本题应该选B。

  5.答案: D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抢夺罪、侵占罪、抢劫罪和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某虽然忘记拔出车钥匙,但此时汽车仍然是甲实际占有的,不属于遗忘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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